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9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97號
上訴人即
- 被告
- 彩霖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瑞誠
- 法定代理人
- 上訴人即
- 被告
- 聯釿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紅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巨人水電工程有限公司因104年重訴字第497號給付轉讓股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仟貳佰參拾捌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拾捌萬壹仟肆佰壹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