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5號
- 上訴人
- 施純禮
- 被上訴人
- 施正峯
施懿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111,015
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4,784 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另第一審裁判費109,856 元,上訴人於第一審僅繳
納5,000 元,尚應補繳104,856 元,共計269,640 元,應一併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及第442 條
第2 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並依同法第441 條補正上訴
理由,特此裁定。
附表: 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權利範圍51168 分之528 暨其上門牌號碼為臺北市○○區○○路000 巷0 弄00號建物┌──┬────┬──────┬─────┬────────┬──────┐│1 │土地部分│面積3,289 │應有部分 │公告現值│訴訟標的價額││││平方公尺│51168 分 │272,000 │ 9,231,415元│││││之528 │(元/平方公尺) ││├──┼────┼──────┼─────┼────────┼──────┤│2 │建物部分│面積93.98 │權利範圍 │台北市地價調查用│訴訟標的價額││││平方公尺│全部│建築改良物標準單│ 1,879,600元││││││價表│││││││20,000 元 │││││││(元/平方公尺) ││├──┼────┼──────┴─────┴────────┼──────┤│3 │上述不動│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之規定,不併算││││產租金之│其價額│ 770,000元│││損害│││├──┴────┴─────────────────────┴──────┤│ 訴訟標的價額合計:11,111,015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