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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61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宣玉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610號

上訴人
黃建勳

      許惠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冠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黃建勳、許惠如之上訴利益分別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3,073,280元,應分別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47,2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610號於民國 105 年 0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