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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63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何若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63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元富醫療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蕙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美國AMO DEVELOPMENT , LLC 、香港商眼力健亞洲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3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捌佰柒拾參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依上訴人於民國105 年4 月20日所提民事上訴聲明狀所載之上訴聲明,上訴人係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01,5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7,873 元,惟前開應繳之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前揭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若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榕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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