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6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0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652號上 訴 人 翰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源智、陳麗玲、圖塑鋼模有限公司、廖順義間因104年度重訴字第652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47萬8,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209,1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書記官 黃紹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