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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654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蔡世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65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吳月鳳
被上訴人
即原告
丁欣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3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此項裁定已於105年11月7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民事科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世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彰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654號於民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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