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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686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黃明發楊雅清宋雲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686號

上訴人
李尚豪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盛耀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5 年3月9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6,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楊雅清

                  法 官 宋雲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佩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686號於民國 105 年 03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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