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71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717號
- 原告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明道
- 訴訟代理人
- 許惠菁
吳健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陳增松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2,27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㈠、附表編號4部分: ⑴、利息部分:43,036元,自103年7月5日起至104年10月12日判 決日止,共1年又98天【695,230×4.88%×(1+98/365) =43,036 ,元以下四捨五入】。 ⑵、違約金部分: ⒈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251元,自103年7月5日起至同年7月31 日止,共27天,【695,230×4.88%×27/365×10%=251, 元以下四捨五入】。 ⒉逾期超過6個月者,8,124元,自103年8月1日起至104年10月 12日判決日止,共1年又72天【695,230×4.88%×(1+72/ 365)×20%=8,124,元以下四捨五入】。 ㈡、附表編號5部分: ⑴、利息部分:115,139元,自103年7月5日起至104年10月12日 判決日止,共1年又98天【1,860,000×4.88%×(1+98/36 5)=115,139,元以下四捨五入】。 ⑵、違約金部分: ⒈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522元,自103年7月5日起至同年7月25 日止,共21天,【1,860,000×4.88%×21/365×10%=522 ,元以下四捨五入】。 ⒉逾期超過6個月者,21,983元,自103年7月26日起至104年10 月12日判決日止,共1年又77天【1,860,000×4.88%×(1 +77/365)×20%=21,983,元以下四捨五入】。 ㈢、附表編號6部分: ⑴、利息部分:99,663元,自103年7月5日起至104年10月12日判 決日止,共1年又98天【1,610,000×4.88%×(1+98/36 5 )=99,663,元以下四捨五入】。 ⑵、違約金部分:逾期超過6個月者,19,933元,自103年7月5日 起至104年10月12日判決日止,共1年又98天【1,610,000× 4.88%×(1+98/365)×20%=19,933,元以下四捨五入 】。 ㈣、附表編號7部分: ⑴、利息部分:77,997元,自103年7月5日起至104年10月12日判 決日止,共1年又98天【1,260,000×4.88%×(1+98/36 5 )=77,997,元以下四捨五入】。 ⑵、違約金部分: ⒈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202元,自103年7月5日起至同年7月16 日止,共12天,【1,260,000×4.88%×12/365×10%=202 ,元以下四捨五入】。 ⒉逾期超過6個月者,15,195元,自103年7月17日起至104年10 月12日判決日止,共1年又86天【1,860,000×4.88%×(1 +86/365)×20%=15,195,元以下四捨五入】。 ㈤、附表編號8部分: ⑴、利息部分:66,855元,自103年7月5日起至104年10月12日判 決日止,共1年又98天【1,080,000×4.88%×(1+98/36 5 )=66,855,元以下四捨五入】。 ⑵、違約金部分:逾期超過6個月者,13,371元,自103年7月5日 起至104年10月12日判決日止,共1年又98天【1,080,000× 4.88%×(1+98/365)×20%=13,371,元以下四捨五入 】。 ㈥、本件上訴利益合計482,271元(43,036+251+8,124+115,1 39+522+21,983+99,663+19,933+77,997+202+15,195 +66,855+13,371=482,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