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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761號

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21 日

法官匡偉薛中興陳筠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761號

上訴人
石宏裕
訴訟代理人
林 凱律師

      蔡宜衡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溢繳之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肆佰壹拾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 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6 年4 月28日104 年度重訴字第761 號判決提起上訴,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 萬0,410 元,已於106 年7 月21日如數繳納完畢,復於同年8 月18日再繳納1 萬0,410 元,有本院收據2 紙可參,是上訴人主張溢繳本件第二審裁判費1 萬0,410 元,聲請退還,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薛中興

法 官 陳筠諼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莊國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761號於民國 106 年 09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土地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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