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76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761號
- 上訴人
- 石宏裕
- 訴訟代理人
- 林 凱律師
蔡宜衡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溢繳之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肆佰壹拾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 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6 年4 月28日104 年度重訴字第761 號判決提起上訴,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 萬0,410 元,已於106 年7 月21日如數繳納完畢,復於同年8 月18日再繳納1 萬0,410 元,有本院收據2 紙可參,是上訴人主張溢繳本件第二審裁判費1 萬0,410 元,聲請退還,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