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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784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張文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784號

上訴人
幸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清理人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清理小組召集人謝良

      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鄧文聰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96,4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3,7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七庭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784號於民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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