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78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784號
- 上訴人
- 幸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清理人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清理小組召集人謝良
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鄧文聰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96,4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3,7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七庭法 官 張文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