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7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金字第2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洪純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金字第2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漢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承本
上訴人
即被告
徐景星

      王淑媛

      彭一修

      陳思羽

      郝志翔

      徐寶星

      戴嘉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因104年度金字第22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91萬569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8萬94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純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范國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金字第22號於民國 106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