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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089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陳君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089號

聲請人
朕宏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寶宏
代理人
陳韋潔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證券之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附表所示證券,前經本院104年度司催字第500號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4年7 月9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089號 │├──┬──────┬──────┬─────┬─────────┬─────┤│編號│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鼎盛資科股份│台灣土地銀行│104年1月31│239,976元 │CY1250187 ││ │有限公司 │松山分行 │日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君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林霈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089號於民國 104 年 08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票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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