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3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384號聲 請 人 李錫楷即加泰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131號公示催告。 二、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 條定有明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因末日為假日順延,於民國104 年2 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曾鈺仁 ┌───────────────────────────────────────┐ │附表 │ ├──┬────────┬───────┬───────┬─────┬─────┤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民國) │(新臺幣)│ │ ├──┼────────┼───────┼───────┼─────┼─────┤ │1 │吉堃企業有限公司│上海商業儲蓄銀│103年10月30日 │158,600元 │SA4639366 │ │ │蔡新從 │行儲蓄部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