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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384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吳佳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384號

聲請人
李錫楷即加泰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131號公示催告。

二、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 條定有明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因末日為假日順延,於民國104 年2 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民國) │(新臺幣)│ │├──┼────────┼───────┼───────┼─────┼─────┤│1 │吉堃企業有限公司│上海商業儲蓄銀│103年10月30日 │158,600元 │SA4639366 ││ │蔡新從 │行儲蓄部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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