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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968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徐淑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968號

聲請人
林良諺即日聚企業社
代理人
張嘉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358 號公示催告。

二、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 條定有明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因末日為假日順延,於民國104 年6 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淑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
│ 1  │雄鎂科技儀器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新店分│104年3月5日   │   8萬8,284元     │LD3089573 │
│    │司  林美玉        │行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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