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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保險字第110號

確認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05 日

法官蔡世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保險字第11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王江鎮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黃麗芬
即被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調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5萬0,452元【計算式:500萬元+115萬0,452元(美金36,000元上訴人起訴之日即民國105年10月17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31.957=1,150,4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2,9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世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洪彰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保險字第110號於民國 107 年 01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存在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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