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13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勞訴字第133號
- 原告
- 陳寶樹
- 原告
- 林秀卿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白德孚律師
- 被告
- 交通部中央氣象局
- 法定代理人
- 辛在勤
- 訴訟代理人
- 林斯健
- 訴訟代理人
- 楊芳婉律師
- 複代理人
- 蕭淨尹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雨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17日所為之判決主文有脫漏,依職權補充判決如下:
主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七日所為之判決主文應補充第三項「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17日宣示判決在案,惟判決主文漏未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爰依職權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補充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