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6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63號
- 上訴人
- 景龍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材料處因105年度勞訴字第63號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450,2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881元,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二分之一,上訴人應先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6,4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