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5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224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0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224號

聲請人
全威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光閔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退還溢收之費用新臺幣貳仟元整。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又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下同)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一、未滿十萬元者,五百元。二、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千元。三、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關於非訟事件標的金額或價額之計算及費用之徵收,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費用有關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13條及第19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800萬元,應徵聲請費用2,000元,聲請人共計繳納聲請費4,000元,計溢繳聲請費2,000元(計算式:4,000-2,000=2,000),溢收部分應予退還。聲請人應自收受本裁定10日後,持本裁定至本院領取退費。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廖益伶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