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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4044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4044號

聲請人
吳家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易騰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104年11月11日簽發票面金額分別為新台幣84,000元、61,900元之本票2紙,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付款地未載,到期日為民國104年11月16日、105年3月1日,詎於屆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紙,聲請裁定就票載金額及法定年息6%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林易騰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查其所提出之本票,票面記載受款人均為「家宇科技有限公司」。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票據法第37條第1項規定,執票人應以背書之連續證明其權利,則背書如不連續,執票人即不得主張票據權利。經查聲請人所提出之本票2紙,均無背書之記載,依前開法條規定,聲請人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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