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家提字第6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提字第63號
- 聲請人
- 周昱智
- 送達代收人
- 施逸翔
上列聲請人聲請提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丁先生(俗稱政大搖搖哥,經本院查詢確定人別為丁家楓,民國00年00月00日生)為疑似有精神病之人,於105 年3 月31日中午,在國立政治大學集英樓前,由年籍姓名不詳之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員警會同有關人員,經丁家楓明確表示不願同行,仍強行限制其自由,顯然上開員警違反丁家楓之意願違法逮捕、拘禁之,並違法拘禁在台北市立聯合醫院松德院區。聲請人輾轉獲悉上情,認丁家楓確有遭違法逮捕、拘禁,爰依提審法聲請提審。
二、按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但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即時由法院審查者,依其規定。受聲請法院,於繫屬後24小時內,應向逮捕、拘禁之機關發提審票,並即通知該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裁定駁回之:(一)經法院逮捕、拘禁。(二)依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即時由法院審查。(三)被逮捕、拘禁人已回復自由。(四)被逮捕、拘禁人已死亡。(五)經法院裁判而剝奪人身自由。(六)無逮捕、拘禁之事實。提審法第1 條第1 項、第5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本件聲請人周昱智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聲請提審,經該院認無管轄權,以裁定移送本院審理,有該院105 年度家提字第5 號裁定在卷足稽。
(二)而聲請人雖主張丁家楓遭拘禁、逮捕,然該事件已由本院另案受理聲請提審丁家楓事件,經本院承辦法官進行遠距訊問開庭後,已將丁家楓釋放,有本院105 年4 月1 日北院木家坤105 年度家提字第1 、2 、3 、4 、5 、6 、7、8 、9 、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號函附卷可佐。
(三)是丁家楓既已回復自由,依提審法第5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本件聲請顯非適法,應予駁回。
四、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