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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訴字第57號

確認遺囑真正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林鈺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字第57號

                         第60號

上訴人
劉芷涵
送達代收人
許舒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昭瑋間確認遺囑真正、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10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台幣貳萬陸仟零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 鈺 琅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鞠 云 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訴字第57號於民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遺囑真正,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