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小抗字第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小抗字第3號
- 抗告人
- 黃照岡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執行中
上列抗告人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4年12月18日本院新店簡易庭104 年度北救字第43號、103 年度北小字第2846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小抗字第3號
上列抗告人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4年12月18日本院新店簡易庭104 年度北救字第43號、103 年度北小字第2846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