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破字第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18 日
- 法官劉台安
- 當事人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史文孝、俞葆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破字第26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宗揚 代 理 人 史文孝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俞葆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俞葆森破產。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依破產法所規定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停止支付者,推定其為不能清償;為破產法第一條所明定。又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破產,除另有規定外,得因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宣告之;同法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一項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中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信公司)之連帶保證人,迄民國一○五年九月十二日止,尚積欠伊本金(利息、違約金未計入)新台幣(下同)二千一百五十一萬一千二百四十一元未償,其資產已不能清償債務,為此依破產法之規定,聲請宣告相對人破產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負債超過資產,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相對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卷明細表記載,相對人於一○四年度財產所得計有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東公司)股利二十元,所有包括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公司、台灣工礦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公司、極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投資金額,依序為四十元、一百六十元、三百五十萬九千四百二十元、四千一百五十三萬七千六百九十元、一千八百四十五萬元,總計有六千三百四十九萬七千三百三十元(見本院卷第十八頁至第二十頁);比較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檢送之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所載之債權轉讓資訊所示,相對人之債權人分別有中華成長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成長三公司)、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匯誠第一公司)、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庫資產公司),經本院函詢上開公司關於債權讓與、債權餘額及停止支付等情事,除中華成長三公司函復其債權已讓與第三人陳義弘(見本院卷第八七頁至第八八頁)外,匯誠第一公司、合庫資產公司分別函復相對人現尚欠其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合計四千三百九十四萬七千四百五十八元(見本院卷第一一七頁至第一三三頁)、六億三千九百十一萬二千三百三十五元(見本院卷第七四頁至第八四頁),另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亦檢附執行名義及債權讓與證明文件等影本,主張相對人尚欠其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共計二億六千七百九十四萬六千一百八十六元(見本院卷第一○三頁至一一四頁),總計已知債權人如附表編號一至五債權人欄所示共五人,已知債權額(未計利息及違約金)計如附表編號一至五債權額欄所示共四億九千八百七十萬三千三百七十六元。足見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所有資產不足清償其所負債務,其債權人為二人以上,已停止支付債務,具有資產不足清償債務之破產原因,又其資產尚足支應破產財團費用及債務,並有剩餘可供債權人平均分配,具有破產實益。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依破產法第六十三條、第五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書記官 吳芳玉 附表(幣別:新台幣): ┌──┬──────────┬─────────────┐ │編號│債權人 │債權額(未計利息及違約金)│ ├──┼──────────┼─────────────┤ │ 1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21,511,241元 │ ├──┼──────────┼─────────────┤ │ 2 │陳義弘 │ 10,064,000元 │ ├──┼──────────┼─────────────┤ │ 3 │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 10,108,883元 │ │ │有限公司 │ │ ├──┼──────────┼─────────────┤ │ 4 │合作金庫資產股份有限│361,398,526元 │ │ │公司 │ │ ├──┼──────────┼─────────────┤ │ 5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 95,620,726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總計 │498,703,376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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