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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993號

聲請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林春鈴林振芳洪純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993號

                   105年度聲字第1994號

                   105年度聲字第1995號

聲請人
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已廢止登記)
聲請人
運轉實業有限公司(已解散登記)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魏陳秀芳
聲請人
魏高明

      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廖秀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迴避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1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及附表欄中關於聲請人姓名「百事亨企業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項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第239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林振芳

法 官 洪純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淑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993號於民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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