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0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06號
- 聲請人
- 中華民國口腔植體學會
- 法定代理人
- 扶炳元
- 代理人
- 謝世瑩律師
- 相對人
- 蕭淑珍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2年度勞訴字第102號給付薪資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二年度勞訴字第102號給付薪資等事件中華民國一0三年三月十一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緣兩造於鈞院102年度勞訴字第102號給付薪資等事件(下稱系爭訴訟事件),聲請人及相對人均不服,分別提起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下稱高等法院)。嗣經高等法院以103年度勞上易字第115號民事判決在案,聲請人因不服前開判決,業已於民國105年2月5日具狀提起第三審上訴。惟聲請人發現系爭訴訟事件之103年3月11日言詞辯論筆錄關於證人何擇榮、李麗琴、奚臺陽、郭雨文等之證述筆錄記載恐有遺漏,且遺漏之處恐將影響聲請人之第三審上訴,爰聲請准予交付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為本院102年度勞訴字第102號給付薪資等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