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03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03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福田由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碧蓮、楊俊毅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照提起訴訟當日台灣銀行之日幣現金賣出匯率0.2858計算為新台幣1,486,1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23,6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039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碧蓮、楊俊毅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照提起訴訟當日台灣銀行之日幣現金賣出匯率0.2858計算為新台幣1,486,1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23,6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