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4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43號
- 上訴人
- 汪麟(原名汪麗卿)
- 被上訴人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增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2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4 月27日裁定限其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5 月14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乙份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乙份在卷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