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66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661號
上訴人即
- 原告
- 吳思璇
張德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仁鐘、賴澄惠因105年訴字第1661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參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萬陸仟零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661號
上訴人即
張德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仁鐘、賴澄惠因105年訴字第1661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參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萬陸仟零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