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20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203號
- 上訴人
- 周海積
- 被上訴人
- 覃康定
覃康平
吳曉怡
蔡德蘭 原住雲林縣○○鎮○○路00巷00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覃康平、覃康定、吳曉怡、蔡德蘭間因105年度訴字第2203號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82,601元(計算式:1,547,600+323,600+82,117+1,829,284+800,000=4,582,60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6萬9,66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