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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3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林芳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3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黃榮堯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邱金榮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肆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陸仟肆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芳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馮莉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31號於民國 106 年 03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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