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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423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王育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423號

上訴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鄭智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嘉霖、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5年度訴字第2423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626,7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7萬0,2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育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423號於民國 106 年 04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分配表異議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