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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766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23 日

法官劉台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766號

抗告人
即聲請人
黃明松

      鄭德宏

      韋德華

      李麗玉

      張辰鐘

      許更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謝忠奇間因本院一○五年度訴字第二七六六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一○六年三月六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規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766號於民國 106 年 03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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