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81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81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百鉅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薛兆和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桂子敏
- 即原告
- 林麗水
- 即原告
- 林永信
- 即原告
- 郭月娥
- 即原告
- 楊仲萍
- 即原告
- 楊建偉
- 即原告
- 楊建傑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銘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4 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萬玖仟零參拾貳元,逾期不繳,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依上訴人於民國106 年5 月23日所提民事上訴聲明狀所載之上訴聲明,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其如未獲本院第一審判決應剔除本院101 年度司執字第989 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於105 年5 月10日製作之分配表其中次序6 、次序18所列債權,上訴人可獲分配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383,224元(計算式:800,000 +21,583,224=22,383,224),是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2,383,2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9,032 元,惟前開應繳之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前揭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