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00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001號
- 原告
- 幸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清理人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代表人林國彬
- 訴訟代理人
- 邱淑卿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宜安律師
- 被告
- 杜建志
- 被告
- 王新達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劉慧君律師
鄧依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30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法定代理人清理人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代表人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召集人林國彬」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清理人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代表人林國彬」
。
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訴訟代理人邱淑卿律」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代理人邱淑卿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