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34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343號
- 上訴人
- 戚來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和美、李建志、張金池、張雲秀、簡銘宏、張忠輝、蘇楊彩雪、陳光華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4,095元(95,236+404,640+95,236+95,236+95,236+95,236+95,236+48,039=1,024,095),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79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悉數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