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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496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蔡世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49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建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信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玉楚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7萬4,8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2,388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世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彰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496號於民國 106 年 0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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