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73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735號
- 上訴人
- 溫宇生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
林青松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苗栗看守所
莊榮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傳栗、郭珍妮、黃瑞華及鄭玉山因105年度訴字第3735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上訴人未具體表明其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經本院裁定命補正後未補正,即應認為對第一審判決全部不服。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000 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1,665元;第2 項另請求被告等人登報及於電視朗讀道歉以回復名譽,屬非因財產權而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