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74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周銘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溫光萍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14日判決上訴人部分勝訴、部分敗訴,上訴人就敗訴部分不服,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63,7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3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744號於民國 107 年 03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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