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79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79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李相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謙濠實業有限公司等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3797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 萬6,745 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797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謙濠實業有限公司等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3797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 萬6,745 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