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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797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匡偉蔡世芳陳筠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79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李相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謙濠實業有限公司等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3797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 萬6,745 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蔡世芳

                  法 官 陳筠諼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施盈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797號於民國 107 年 0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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