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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002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薛嘉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00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楊惠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周德裕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6 年11月21日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係依上訴人無權占有系爭土地面積作為計價基準,經臺北市大安地政事務所於106 年7 月20日重新丈量,測得被告無權占有系爭土地總面積為9.67平方公尺(計算式:3.24+4.89+0.77+0.77=9.37)。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9.67平方公尺乘以系爭土地起訴當時之公告現值即597,844元/平方公尺,計為新臺幣(下同)5,781,151元【計算式:9.67×597,844=5,781,15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4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薛嘉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庭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002號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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