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02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02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孫偉志
徐志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黃美月因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玖拾肆萬零玖佰陸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萬伍仟參佰零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026號
徐志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黃美月因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玖拾肆萬零玖佰陸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萬伍仟參佰零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