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18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18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黃源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京璞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變更起造人名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屬財產權之訴,且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陸仟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