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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248號

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溫祖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248號

原告
陳文鏘
訴訟代理人
周逸濱律師
被告
鄭添福
被告
鄭東榮
被告
鄭宏淇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在源律師

      張梅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以最高行政法院106 年度上字第611 號(嗣已改分為107 年度判字第436 號)耕地三七五租約事件行政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並於民國106 年8 月9 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確定以前停止訴訟程序。茲前開行政事件業已確定,有被告陳報之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436 號判決在卷可憑。據此,本件原裁定所依之停止訴訟程序原因業已消滅,故本件已無停止訴訟之必要,揆諸上開說明,爰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江昱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248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土地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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