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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265號

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黃愛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26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蒙道明
被上訴人
即原告
蒙宇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系爭房地面積為134.4 平方公尺(計算式:層次面積107.17平方公尺+附屬建物陽台18.04 平方公尺+共有部分9.19平方公尺),依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列印資料,交易行情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213,722 元,則系爭房地訴訟標的價額為28,724,237元(計算式:213,722 ×134.4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23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265號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