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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463號

給付股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姜悌文薛中興李陸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463號

原告
巫佳蓮(原名:楊巫鳳蓮)
訴訟代理人
吳展旭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翰洲律師
訴訟代理人
連星堯律師
被告
中華開發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訴訟代理人
周瑤敏律師
複代理人
苗致偉
訴訟代理人
劉怡秀律師

受 告知人 黃耀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股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31日所為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關於當事人欄之記載,應加記「受告知人 黃耀南住新北市○○區○○路00○0號」在最末行。

理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薛中興

法 官 李陸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莊國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463號於民國 106 年 05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股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