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46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463號
- 原告
- 巫佳蓮(原名:楊巫鳳蓮)
- 訴訟代理人
- 吳展旭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翰洲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連星堯律師
- 被告
- 中華開發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文鈞
- 訴訟代理人
- 周瑤敏律師
- 複代理人
- 苗致偉
- 訴訟代理人
- 劉怡秀律師
受 告知人 黃耀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股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31日所為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關於當事人欄之記載,應加記「受告知人 黃耀南住新北市○○區○○路00○0號」在最末行。
理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