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89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898號
- 上訴人
- 即反訴原告
- 盧金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寄青間因給付延遲利息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6年1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參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萬陸仟零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898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寄青間因給付延遲利息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6年1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參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萬陸仟零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