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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079號

返還印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石珉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079號

上訴人
三群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仁宏
被上訴人
新北市泰山區港泰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信華毛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簡茂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泰山區港泰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間請求返還印鑑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7 年5 月11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屬財產權涉訟,惟具有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情形,故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核定之,故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6,00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徐嘉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079號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印鑑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