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6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64號
- 原告
-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管國霖
- 訴訟代理人
- 何新台
- 訴訟代理人
- 陳天翔
- 訴訟代理人
- 賴仕桓
- 被告
- 林宏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 105年 6月15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事實及理由欄乙、一之第六行「50萬5,41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63萬5,012元」。
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所附之附表,應更正為本裁定之附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本金(新臺幣)│利息起算日(民國) │利率 │ 備註 │ ├──┼───────┼────────────────┼────┼─────┤ │ 01 │ 635,012元 │自89年4月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18% │大來信用卡│ │ │ ├────────────────┼────┤ (VISA) │ │ │ │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