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1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64號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04 日

法官張志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64號

原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訴訟代理人
陳天翔
訴訟代理人
賴仕桓
被告
林宏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 105年 6月15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事實及理由欄乙、一之第六行「50萬5,41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63萬5,012元」。

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所附之附表,應更正為本裁定之附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志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洪王俞萍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本金(新臺幣)│利息起算日(民國)              │利率    │  備註    │
├──┼───────┼────────────────┼────┼─────┤
│ 01 │  635,012元   │自89年4月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18%    │大來信用卡│
│    │              ├────────────────┼────┤ (VISA) │
│    │              │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64號於民國 105 年 07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簽帳卡消費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