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65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657號
- 原告
- 林炳煌
- 被告
- 祭祀公業法人台北市林成祖、林秀俊、林春記、林
- 被告
- 三合、林海籌
- 法定代理人
- 林麒星
- 被告
- 林靜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祭祀公業章程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雖已繳納訴之聲明第一項部分之裁判費,惟就訴之聲明第二項確認被告林靜美非派下員之部分,並未繳費。查確認祭祀公業派下權存在與否事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依該祭祀公業之總財產價額中訟爭派下權所佔之比例,計算其價額(最高法院72年台抗字第371號判例參照)。查系爭祭祀公業總財產價額,依原告所提法人登記證書(本院卷第34頁)所載,為新臺幣(下同)2,133,697,977元,原告請求被告林靜美派下權不存在所占派下權比例為1/96,已據原告陳報在卷(本院卷第38頁),則訴之聲明第二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應為22,226,021元【計算式:2,133,697,977元1/96=22,226,021,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7,624元,上裁判費未據原告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逕以起訴不合程式而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