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9號
- 原告
- 孫魯芳即集立舜企業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三創數位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23,5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22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悉數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9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三創數位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23,5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22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悉數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